2012年2月13日10時30分許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,段振豪等待候審,緊隨其后的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車春蘭,案發(fā)前,她是中科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計算機地球化學學科組秘書。
檢方起訴書顯示,2002年至2011年7月間,段振豪擔任中科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員、計算地球化學及其應用學科組組長,負責科研項目的立項申請、項目執(zhí)行直至結題驗收全過程。而他的秘書車春蘭為學科組提供輔助性工作。
檢方提出了三起指控事實: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間以報銷科研經費為由,使用虛假的票據報銷差旅費等共計124萬余元,段振豪非法占有上述款項后給車春蘭少量好處費;2011年5月,段振豪與他人簽訂虛假的網站開發(fā)合同,使用虛假的票據報銷網站開發(fā)費,騙取科研經費5.85萬元;車春蘭于2003年至2010年間用假票據報銷17.85萬。
根據檢方掌握的證據,段、車二人的涉案手法,主要是找虛假票據以各種名義從科研經費中報銷。報銷名目包括差旅費、復印裝訂費、勞務費、租車費以及網站開發(fā)費等。為他們提供票據的人包括段振豪的親友、學生、熟人、同事等。二人假借課題組成員的名義將票據從財務報銷,而課題組成員崔某等證實,這些研究內容基本上都是在實驗室完成的,崔某本人根本沒有因科研出過差。
而據段振豪自己的供述,在他虛報的差旅費中,有20多萬是保姆張某提供的前往銀川的發(fā)票,有30多萬是藺某提供的前往大慶的發(fā)票,另有20多萬是他每年回湖南老家探親的票據和弟弟提供的發(fā)票,另外他還找了一家機票代理公司買了虛假行程單。
拿到這些虛假的單據后,段振豪將其交給車春蘭,車春蘭有時還會提醒他以哪些學生的名義報銷從財務的角度更合理。等每次報銷拿到錢后,段振豪承認他都會給車春蘭幾百塊錢好處費,再將部分錢款給了張某、藺某等人,還給學生發(fā)過勞務費,將部分現金放在辦公室備用,其余款項都存在了銀行賬戶,后將賬戶錢款轉存到妻子曹某名下。